皖池环(青)罚〔2024〕4号(安徽泫氏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3-27 16:24  点击次数:

安徽泫氏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7391986XH,法定代表人祁文忠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黄泥垅有色金属产业园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查时,发现连通七星河新河道和七星河故道的提升泵站闸阀处于关闭状态,故道水体表面漂浮有油污,通过溯源发现油污来自于你单位。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还原罐车间离心机内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进循环水池,因浮液球开关故障导致循环水池一直处于补水状态,池内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最终溢出,经企业雨水管道、厂区外南侧雨水沟渠、厂外南侧村庄附近小溪和水泥硬化沟渠,最终流入七星河故道水体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31227日、202415日、2024110日、2024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入外环境的情况、现场水质采样和你单位整改的情况;

3.20231227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单位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入外环境的情况;

4.202312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2312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你单位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入外环境的询问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的情况;

7.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入外环境路线的情况;

8. 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水质检测报告1份,证明水质采样和检测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采样人员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202431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9.9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9.9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故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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