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泫氏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7391986XH,法定代表人祁文忠,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黄泥垅有色金属产业园。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查时,发现连通七星河新河道和七星河故道的提升泵站闸阀处于关闭状态,故道水体表面漂浮有油污,通过溯源发现油污来自于你单位。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还原罐车间离心机内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进循环水池,因浮液球开关故障导致循环水池一直处于补水状态,池内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最终溢出,经企业雨水管道、厂区外南侧雨水沟渠、厂外南侧村庄附近小溪和水泥硬化沟渠,最终流入七星河故道水体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入外环境的情况、现场水质采样和你单位整改的情况;
3.2023年12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单位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入外环境的情况;
4.2023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23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你单位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入外环境的询问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的情况;
7.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润滑油混合冷却循环水流入外环境路线的情况;
8. 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水质检测报告1份,证明水质采样和检测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采样人员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9.9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9.9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故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