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4〕2号(池州市华都钙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1-30 09:07  点击次数:

池州市华都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MUCB58F,法定代表人王华国,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12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区北侧空地内有砂土及碎石露天堆放,数量约200吨,堆放面积约80平方米,堆放砂土及碎石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1份,证明池州市华都钙业有限公司营业资格,证明王华国的身份,证明池州市华都钙业有限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2、2023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12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池州市华都钙业有限公司厂区北侧空地内有砂土及碎石露天堆放。

3、池州市华都钙业有限公司现场示意图,证明池州市华都钙业有限公司厂区北侧空地内露天堆放的砂土及碎石的具体位置。

4、物料调运明细单,证明池州市华都钙业有限公司厂区北侧空地内露天堆放的砂土及碎石的堆放时间。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海军、张文杰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的裁量标准及《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经计算后对你公司处罚金额为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