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祥梅:
性别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829********3725,住址:东至县七里湖乡塔青湖村老河组18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1月14日,在东流镇塔青湖村老河组农田内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复查情况;
3.2023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焚烧秸秆现场黑斑情况;
5.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1份,证明秸秆禁烧区域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 14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00÷2000)×100%=25%,其余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000=500元。根据同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因罚款金额已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不作调整。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