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3-05-15 16:35  点击次数:


附件1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市局牵

头部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执法支队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执法支队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执法支队

6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大气科

7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重点建

设用地

重点检查事项

卫星遥感、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土壤科

8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核辐射与安全科

9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0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环评科

1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环评科

13

一般建设

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环评科

14

环境监(检)测

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监测科


附件2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和比例

抽查

时间段

1

2023年度重点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管

重点单位

基数143家(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2023

全年

2

2023年度一般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超5%。

2023

全年

3

2023年度特殊污

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3

全年

4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联合住建部门)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全市基数6家;总体抽查比例100%。

2023

全年

5

2023年度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市级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2022年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3家按100%比例抽查,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65家,按20%比例抽查。共抽查16家。

2023

全年

6

2023年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

全市基数16家(动态调整);总体抽查比例100%。

20235月至12月

7

2023年度土壤污染

地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情况

市级组织发起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建

设用地

基数3个(动态更新);市级抽查比例100%。

2023

全年

8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全市基数82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60%。

2023

全年

9

2023年度核与辐射

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全市基数16家(省厅委托发证单位,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10

2023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级组

织发起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特殊检查对象

住所在池州的环评技术单位,抽查比例100%。

2023

全年

11

2023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

质量进行抽查

市级组织发起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

登记表

随机抽查5家。

2023

全年

12

2023年度一般建

项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级组

织发起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2022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

基数为2022年度开展登记的建设项目,随机抽查5

2023

全年

13

2023年度环境监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级组

织发起联合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监(检)测机构

全市基数11家(动态调整);总体抽查比例100%。

20235月至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