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池政〔2022〕49号),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版)业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人:胡婷婷;联系电话:2037846;通讯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电子邮箱:czstbgs@163.com。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清单目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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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2 |
生态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检测 |
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防治的行政权力事项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3 |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
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防治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清单目录(202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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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1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审核,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
2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58号)附件目录第32项。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附件: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保留事项)(2022年版)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规范事项)(2022年版)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