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是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提交工作。
执行报告的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已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中载明,重点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季报、年报,简化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年报(注:个别行业需提交季报和月报,以排污许可证为准)。
填报要求
执行报告的编制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部分载明的要求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的规定执行。请广大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认真落实。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应于次年1月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度,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季度执行报告。
请广大排污单位做好填报准备工作,按要求完成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好有关资料。填报中把好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时按质提交执行报告。
法律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