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做实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四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11月8日,池州市召开四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贵池区交通运输局、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安徽国祯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等单位及赔偿义务人四家企业参加了磋商活动。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安徽国祯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依次介绍了案由、案件查办、启动索赔、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进行磋商,市检察院、市法院分别从检察、审判和司法确认等方面发表了意见。鉴于四起案件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鉴定评估认为,一家企业排放的污水排入外界水环境中已自然扩散、稀释,损害事实明确但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生活污水违法排放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进行量化。三家企业排入大气环境中污染物已自然扩散、稀释,对大气环境造成的环境损害无法通过工程恢复,也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但该事件事实明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进行量化。四起案件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总计为4.28万元。
通过本次磋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达成了一致,签订了《磋商协议书》。
会后,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为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治保障。池州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案件办理,不仅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还解决了环保职能部门对破坏生态一罚了之的问题,这样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使守法经营成为一种常态。
同时,企业也表态,今后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企业管理,对这次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会没有异议,依法按期缴纳赔偿金,按时按质完善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和环境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