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8-01 10:35  点击次数: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人代表:胡明星

地址: 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受委托单位: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落实市政府第 39 号《支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场办公会专题会议纪要》要求,按照“三定方案”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结合我市生态环实际,现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明确如下:

、委托事项

(一)委托实施辖区内下列“行政许可”和“其它权力”事项及其相关的工作职责:

1.行政许可

1)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下列项目除外:生态环境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函〔2020〕706号)文件中加强管理的化工项目;机制砂或以自制机制砂为原料的(自身不合格产品经直接破碎加工直接回用于生产,为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配套且有明确服务年限的除外)项目;有煅烧工艺的非金属矿物加工业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核与辐射类项目;地面集中光伏电站(屋顶分布式、矿山修复配套的除外);风力发电

2)对由受委托单位审批的环评项目的排污许可。

2.其它权力

1)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2)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3.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承担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污染源达标排放等制度,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以及辖区内排污单位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参与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牵头做好环境信用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事前”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明确第三方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企业监管第三方,确保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等编制质量,确保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纳入环评和排污许可,确保企业废水、废气依法达标排放、废渣依法处理。

(二)委托实施辖区内下列“行政处罚”相关的工作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规划、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参加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负责辖区内水、气、土壤、工业噪声等生态环境和入河排污口、水源地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污染防治监管环境安全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参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辖区内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地下水污染防治、因开发土地和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隐患排查和事件的调查,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规范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生态环境应急 演 练 。负责依法受理、办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配合做好环境信用工作。督促当地企业按规定事前明确第三方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企业监管第三方,确保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等编制质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符合要求、竣工验收和监测真实有效,确保企业废水、废气依法达标排放,废渣依法处理

二、委托时限

自签定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委托责任

受委托单位本辖区委托事项的实施主体是实施委托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委托事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其它权力等行政执法事项决定,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示报告。承办由此引发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问责信访等工作承担由此产生的违法、违规、败诉和撤销决定等出现的后果,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

受委托单位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委托事项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许可”和“其它权力”事项文书受委托单位公章前应当加盖编号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其行政效力等同于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四、其他规定

委托期间因委托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导致无法继续委托执法的权限,委托权限自动终止。

本委托书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各持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