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危化品相关单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明确将“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根据《池州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规范管理,防范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决定于2022年6-9月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及废弃处置单位(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相关单位)。
二、自查内容
一查“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危化品相关单位应依法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新、改、扩建项目,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文件报批与备案、安全评估,危险废物相关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应当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涉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充分考虑安全风险,涉及安全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查鉴别制度落实情况。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涉及的化学品、中间产物、副产物和危险废物清单台账,详细记录种类、产生和使用量、危险特性、安全和环境管理事项、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并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废物申报。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分别依据化学品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开展鉴别,限期利用处置。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查贮存、利用处置过程风险防控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危化品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做到有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和焚烧设施选址充分考虑可能的事故风险,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否则应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混合或合并存放。对长期贮存未使用的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要尽快妥善处理;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无法作为原料使用,或确实无法妥善处理的,危化品相关单位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相应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贮存标准要求进行贮存。
请危化品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自查工作,自查发现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在2022年9月13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自查表(见附件)报至辖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针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行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将根据职责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附件: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自查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
|
|
2022年5月31日 |
附件
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自查表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
承诺 |
本表填报的信息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本单位愿担因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
|
|
存在主要问题 |
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 |
“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主要填写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 |
主要填写是否有涉及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
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落实情况 |
主要填写是否有涉及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相关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是否纳入安全风险评估 |
|
危险化学品、中间产物、副产物贮存时间超过一年情况 |
主要填写是否有危险化学品、中间产物、副产物长期贮存(贮存时间超过一年)情况 |
|
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
主要填写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