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环罚〔20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铜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4-02 17:00  点击次数:

池州铜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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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铜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对池州铜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五项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年产60万吨冶金辅料生产线项目1号车间已建设双轴绞龙和水洗轮水洗工序,2号车间已建设水洗轮水洗工序,与你公司年产60万吨冶金辅料生产线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生产设备不相符;二是年产60万吨冶金辅料生产线项目1号车间已建设双轴绞龙和水洗轮水洗工序,2号车间已建设水洗轮水洗工序在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三是1号车间的原料库东、西、北侧均部分未封闭,该原料库的东北侧露天堆放有黄色粉状的砂土石,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1号车间生产线的产品经皮带从车间往外输送砂石,砂石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2号车间外南侧露天堆放黄色粉状砂土石,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四是1号生产线压滤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2号生产线压滤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五是1号和2号生产线压滤产生的污泥均未建立台账。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池环罚告〔2021〕6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于12月22日提交申辩书。2022年1月4日,我局举行了陈述申辩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审理和调查,对你公司认为第三项违法行为中“关于1号线原料库部分未封闭的问题”是整改施工导致的这一事实予以采纳,但第三项中的其它违法行为仍成立。你公司其余的申辩意见均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案表等资料为凭。

上述五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并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对五项违法行为计算罚款金额分别为2.88万元、30万元、9.38万元、18.6654万元和10.25万元。

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状况,五项违法行为罚款分别减少0.6万元、10万元、2万元、3万元和2万元。

综上所述,对你公司五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伍拾叁万伍仟柒佰伍拾肆元(¥535,75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款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

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账号:5128018800000626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