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就芜湖某公司毁坏林地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共同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修复毁坏的林地。市生态环境局马卫中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磋商会上,鉴定评估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介绍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意见,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介绍了案情,参加单位发表意见。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企业达成磋商意见,企业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马卫中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背景与全市开展情况、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后验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希望政府部门落实监督责任,实施方按照修复方案组织实施,最终顺利完成修复验收,取得很好环境修复效果。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立足本单位职责,加强协作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池州市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