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1-29 10:11  点击次数:

甲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乙方: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九三路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RQXH11D(1-1)

法定代表人:吴军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 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2021〕9号)、《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池办秘〔2019〕37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接到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反馈线索,反映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矿山进行表层剥离土施工作业,由于表层剥离土堆放地点位于山脊冈,没有及时清理,致使堆放的表层剥离土滑坡,使界外林地局部损毁,涉嫌毁坏林地。经查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情况与线索反映一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范围: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此案件违法使用林地对地表植被等生物要素造成不利改变。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非法使用林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经专家踏勘、初步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陈凝(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 340118155039)、吴楠、程鹏3位专家组成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于2021年11月16日对青阳县酉华镇事发地及相关区域开展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以及相关部门走访,查阅分析相关资料数据,出具了《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损毁林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

其鉴定评估结论为:2020年5月,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青阳龙跃矿业矿山进行表层剥离土施工作业,将表层剥离土堆放于山脊冈,未及时清理,遭恶劣大暴雨天气后,致堆放的表层剥离土滑坡,使界外林地局部损毁,林地原有植被被破坏殆尽。通过无人机现场航拍照片的对比分析,被毁林地与周边林地(作为基线情景)的植被覆盖度差异明显,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行为确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情况属实,责任明确,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完全承认,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由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承担。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总计为72729.79元,其中,林业生产损失费用941.79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980.00元,生态修复费用56808.00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30000.00元,生态修复效果评估工作费用500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

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以及鉴定评估结论,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磋商告知书》,甲乙双方经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磋商达成一致,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赔偿意见进行赔偿。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生态修复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乙方支付生态恢复工程资金人民币应不低于56808.00元(大写:伍万陆仟捌佰零捌元整),由乙方以原地植被修复、异地补植修复的方式重建生态系统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乙方自行修复和支付有关费用。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实现占补平衡。修复工程结束后,乙方向池州市青阳县林业局申请验收。

生态损害赔偿(林业生产损失费用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金额:乙方支付林业生产损失费用人民币941.79元(大写:玖佰肆拾壹点柒玖元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资金人民币14980.00元(大写:壹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合计15921.79元(大写:壹万伍仟玖佰贰拾壹点柒玖元整)作为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同级国库。赔偿资金的管理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乙方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本事件生态修复效果评估工作费用:乙方支付本事件生态修复效果评估工作费用(含会议费和专家费)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作为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验收经费。

五、说明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制度办法,本协议所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仅针对经专家组作出评估鉴定的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芜湖佑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其修复责任并积极履行本赔偿协议,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赔偿协议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具体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若后期发现其他生态环境损害或新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则按照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启动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份,池州市人民法院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