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乙方:池州市东榕新天地酒店
地址:池州市站前区太平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73545456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2021〕9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损害事实
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东榕新天地酒店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和池州市排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酒店西侧污水管网将绿色“示踪剂”投入后,发现酒店雨水管网、曹家圩雨排口均呈绿色。经过对贵酒店相关人员调查询问,酒店运营时西侧客房的生活及洗涤废水进入污水管网后,经污水管网窨井口上端的管道流入雨水管网,并最终排放至曹家圩,执法人员制作了照片提取单证据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曹家圩主要环境功能是作为本地景观用水,水质目标为地表水水质的 IV 类标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范围: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东榕酒店2019年至2021年5月期间大量的酒店生活污水直排,增加了曹家圩的水体污染物负荷、造成水环境直接损害。
二、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池州市东榕酒店污水外排曹家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结论如下:
池州市东榕新天地酒店废水外排曹家圩污染环境事件的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因果关系直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23.35万元,鉴定评估等费用3万元。
三、赔偿意见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1年 月 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池赔偿函字〔2021〕1号),征询乙方意见。 2021年 月 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四、赔偿金额及履行方式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26.35元(大写:贰拾陆万叁仟伍佰元整)。
五、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