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池大气办〔2020〕19号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8-19 08:47  点击次数: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市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和《安徽省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皖大气办〔2020〕7号)有关要求,现将《池州市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联系人:汤忠兵;联系电话:2025725。

 

 

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池州市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推进美丽池州建设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和《安徽省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皖大气办〔2020〕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涉VOCs政策标准,推动企业主动治理,实现依法治污。通过为期近60天(7月31日至9月30日)攻坚行动,使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我市6-9月优良天数比去年同期增加11天。

治理范围

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等;工业涂装:家具制造、汽车(零配件)制造、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包装印刷:造纸和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等;油品储运销:加油站、储油库、液散码头等。

重点园区:东至县经济开发区。

三、任务措施

(一)开展VOCs治理宣传培训。7月底前对各地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市直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一次VOCs有关政策宣讲,组织生态环境系统及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主题培训,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提高企业守法自觉性,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二)全面摸底调查。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结合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工作,建立VOCs排放企业管理清单,将VOCs年产生量大于5吨的企业,中央和省环保督察中群众投诉有异味的企业认定为重点企业。7月31日前,建立涉VOCs企业管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三)推进源头替代。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进化工、印刷、工业涂装、家具等行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钢制集装箱在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印刷行业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使用比例不低于60%,塑料软包装行业无溶剂、水性胶等使用比例不低于60%;家具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比例达到30%以上,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比例达到50%以上。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排放限值控制标准要求,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严格排查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督促企业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7-9月组织各地对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建立台账。同时,引导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7-9月或高温时段;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到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

(五)提升综合治理效率。加大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7月31日前,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7月31日前,各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原则上累计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进行更换的(具备自动脱附、焚烧工艺的除外),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化工园区整治。东至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建立化工企业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持续开展VOCs整治并巩固治理成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建设统一的LDAR管理数据库,记录实施LDAR的企业名单、企业基本信息、检测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检测修复评估报告等LDAR管理信息。(牵头单位:东至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深入开展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全面梳理汽油储油库和城市建成区内汽油加油站、油罐车清单,强化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气液比、液阻等指标及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加油站建立和完善环保达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的自查、自检、维护和正常使用,严厉查处不按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7月31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合理科学安排卸油时间,鼓励加油站在每日晚8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卸油,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人员培训,开展VOCs执法检查培训、教学工作,提升VOCs执法整体实战能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用严格的执法手段监督涉VOCs企业,突出抓好治理设备违规闲置、不按要求维护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要加强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企业进行VOCs减排、治理、政策等培训,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助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附件: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名单

2.违反涉VOCs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主要行为


附件1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名单

(安徽省池州市)

城市

企业名称

备注

池州

安徽泰合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点调度达标排放

池州

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池州

安徽众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池州

安徽金鼎医药有限公司

 

池州

安徽中天化工有限公司

 

池州

池州新赛德颜料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池州

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

 

池州

安徽兴隆化工有限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重点调度达标排放

池州

安徽苏启化工有限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池州

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池州

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池州

安徽飞昊达化工有限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池州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源自动监控

 


附件2

违反涉VOCs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主要行为

1.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2.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3.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4.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5.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6.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7.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

9.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