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反映我省农村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2020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要求,近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印发通知,就我省开展2020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2020年我省16个市共选出50个县80个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每个地级市至少选择3个县域开展监测,已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15个县域全部进行监测,每个县监测1个必测村庄和2个选测村庄。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元,布设2-3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在县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县域范围内(城区除外)有湖库且属于地表水国控、省控或市控水质监测断面/点位的,须从中选取1个湖库作为监测点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和其他水源地等类型。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每个村庄至少布设 1 个监测断面/点位。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居民区布设 1 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通知》明确,我省2020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必测村庄监测为国家事权,选测村庄为地方事权。监测项目包括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地表水水质等。其中,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的第1年监测1次。
《通知》要求,我省2020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内部质控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相关要求执行,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外部质量控制采取由省监测中心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发放省级质控样(包括密码平行样品、有证标准样品等)进行省内质量控制与评价。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省级质控样分析测试结果,对于质控结果有问题的项目,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必要时对问题样品所在批次进行全批次样品的复测。各市站应按照相关要求,按期将监测数据及年度报告上报省监测中心,确保我省按期高质量完成2020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