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目标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将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宽严相济、放管结合。
二、工作目标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着力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试点范围、工作程序等,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三、试点范围
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共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17个大类44个小类行业(见附件1)。
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各级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知悉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所申请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可行;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能力的机构编制或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报告书需附公众参与说明),同时报送承诺书(见附件2)。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三)审批。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公示。审批部门将已审批的项目在网站进行公示,包括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管理需求对附件2、3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五、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对具体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审批事项法规政策依据,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以及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浓厚氛围;加大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曝光负面典型,正确引导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做好服务帮扶。审批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在污染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前介入、精准指导;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指导协调解决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通过“互联网+政务系统”等方式办理,减少见面次数,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时间;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省生态环境厅适时抽取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可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四)落实信息公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审批机关应督促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有信访投诉的认真核实,及时发现、停止不利影响。
七、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如本方案行之有效、得到广泛认可,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方案执行期间,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调整、或者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在实施中要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台账,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定期总结上报。
附件:1.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2.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样本)
3.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样本)
附件1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
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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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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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报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42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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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样本)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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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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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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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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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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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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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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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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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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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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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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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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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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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环评编制单位承诺 |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该环评文件负责,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日期: |
||||||
建设单位(申请人)承诺 |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三)项目符合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本单位已对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因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不落实承诺内容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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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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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具有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3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样本)
为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二、实施范围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中所列建设项目。
三、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六)《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四、申请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五)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六)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八)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附电子版);
(三)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二)审批。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公示。审批部门将已审批的项目在网站进行公示,包括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保障措施
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