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的环境违法行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执行,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池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池州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池州市环境保护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5日 2018年4月15日
池州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池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来信、来访、微信、网络、12369电话等方式举报的涉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举报池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或行为人,可以获得奖励:
(二)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其他涉及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或行为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奖励。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或行为人,经鉴定为固体废物的,奖励500元-10000元。其中,3吨至1000吨(含1000吨)以下,奖励举报人500元;1000吨至5000吨(含5000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5000吨至1万吨(含1万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1万吨以上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3吨以下可适当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结束后,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环保安排专项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等(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奖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566-12369(工业固废废物、医疗废物);
(二)来信来访举报: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