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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中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徽中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安徽中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
建设地点: 池州市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建设单位: 安徽中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保江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项目概况: 安徽中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位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占地面积为31238m2。项目新建6座厂房,布设汽车塑料零部件生产线和汽车金属零部件生产线,主要工艺为废塑料破碎、清洗、烘干、造粒、注塑和金属压铸、喷砂、研磨、抛丸、CNC等,配套建设公辅、储运及环保工程,形成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产能。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29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7%。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于2022年2月22日以江南管产〔2020〕230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012-341763-04-05-40815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废塑料造粒工序、喷涂脱模剂工序、注塑工序、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2)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3)加温炉、固化炉、加热炉、时效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4)加温工序产生的烟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5)抛丸和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6)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高效滤筒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7)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 项目非甲烷总烃和汽车塑料零部件生产线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执行;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参照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的标准限值及表3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废塑料处理废水(破碎、清洗、甩干)、造粒生产线挤出直接循环冷却废水、水喷淋废水、滤网超声波清洗废水、汽车塑料零部件生产线间接循环冷却废水、脱模废水、压铸脱模间接冷却循环排水、研磨废水、纯水制备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脱脂废水、脱脂后清洗废水、碱煮废水、生活污水等。 其中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规定的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回用率95%),剩余部分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20m3/d,处理工艺为“筛网+隔油+调节池+絮凝沉淀+气浮+SBR”。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导热油、废切削液、超声波清洗槽渣、脱脂槽渣、污水处理废油、污水处理物化污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新建,5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