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徽炎黄泰芯科技有限公司《炎黄国芯电源管理模拟芯片封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 项目名称: | 炎黄国芯电源管理模拟芯片封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 | ||
| 建设单位: | 安徽炎黄泰芯科技有限公司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拟审批时间: | 2026年04月27日 | ||
| 项目概况: | 安徽炎黄泰芯科技有限公司炎黄国芯电源管理模拟芯片封测项目位于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项目租赁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皖能电子信息产业园5幢1层厂房,建筑面积总计约2509.02m2,购置自动切筋机、储锡机、单头摇晶机、自动超声波清洗机、塑封压机、组焊线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公辅、储运及环保工程,形成年产500万片电源管理模拟芯片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7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52%。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于2025年07月10日以江南管产〔2025〕149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507-341763-04-01-648069)。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锡膏印刷、激光打标、塑封废气及回流焊焊接废气通过废气收集装置收集后引入到1套“焊接烟尘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清洗废气经自动超声波清洗机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到1套“二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提高生产设备密闭性,规范安装集气装置,保证废气收集效率。 项目有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表1中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甲苯、酚类、环氧氯丙烷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表3中限值要求,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甲苯、酚类、环氧氯丙烷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活污水及二级水喷淋装置吸收乙醇废气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4-2022)中相关限值和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废包装桶、废清洗液(乙醇)、槽渣、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废液压油等)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并采取焚烧或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六)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七)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厂区监测预警装置,配备足够的事故应急物资,投产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同园区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污染物中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0.0000278t/a、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超过0.028474t/a;废水污染物中COD、NH3-N排放总量纳入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总量统一管理。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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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