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西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20万t/a锂电池材料综合回收利用二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20万t/a锂电池材料综合回收利用二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建设地点: | 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园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西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中环徽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受理时间: | 2025年08月18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西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20万t/a锂电池材料综合回收利用二期技改项目位于池州高新区安徽西恩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依托现有厂房和公辅设施,对现有二期8万t/a锂电池材料处理生产线进行技改。技改后,二期项目三元电池拆解量由原先的8万t/a减少为4万t/a,同时外购粗制氢氧化镍、粗制碳酸锂和废旧磷酸铁锂黑粉等原料,产品方案仍为三元前驱体2万t/a 、碳酸锂1万t/a,与技改前产能一致。同时为保证三元前驱体产品质量,补充部分工业级硫酸锰和工业级硫酸钴作为原料,新建一条磷酸铁锂黑粉预处理生产线,副产十二水合磷酸钠2.5万t/a。另新建2套3t/h的天然气导热油锅炉用于高压酸浸供热。项目总投资约1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8%。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5月7日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2025年2月17日对备案内容予以调整(项目代码:2405-341702-04-02-986865)。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技改后项目正极酸浸除杂车间1(25#车间)投料粉尘经新建的“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DA018)排放;高压酸浸及酸浸废气依托现有的“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18排气筒排放;(2)萃取车间1(18#车间)皂化废气、除杂、萃取废气、反萃杂废气依托现有“二级碱吸收+除湿+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DA015)排放;(3)碳酸锂车间2(15#车间)烘干废气、包装废气经新建的“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DA017)排放;粗制碳酸锂酸浸、树脂再生废气经新建的“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17排气筒排放;(4)钠盐车间3(17#车间)烘干废气、包装废气经新建的“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DA016)排放;粗制氢氧化镍酸浸废气经新建的“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16排气筒排放;(5)前驱体车间2(14#车间)投料粉尘经新建的“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DA010)排放;高压酸浸废气经新建的“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10排气筒排放;(6)碳酸锂车间1(16#车间)烘干废气、包装废气经新建的“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7)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19)排放。 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清单中表4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5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的排放限值;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的排放限值;熔盐炉废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执行(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50mg/m3);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含氨废水、MVR反渗透浓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排水、实验室清洗废水、冷却循环外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其中含氨废水经“调pH+汽提脱氨+水吸收”处理后再和其他含硫酸钠废水一起通过MVR蒸发处理,MVR蒸发冷凝水通过反渗透处理;MVR反渗透浓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排水、实验室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依托现有,处理规模1200 m3/d)处理,上述废水处理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和前江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后与冷却循环外排水、纯水制备浓水一起经厂区已建1500m3/d的“砂滤”工序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前江污水处理厂,生活废水单独排入前江污水处理厂。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前处理工段)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MVR蒸发冷凝水反渗透处理产生的RO膜、原料废包装材料、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水治理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导热油锅炉产生的废导热油、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废试剂包装材料、废滤纸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依托现有,1140m2)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21〕20号),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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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