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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鑫德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00件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徽鑫德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00件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2000件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G23地块
建设单位: 安徽鑫德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六安思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5年05月27日         
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皖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标准化6#厂房,建筑面积约8194.94平方米。项目购置全自动视觉印刷机、贴片机、面罩压合机、全自动螺丝机等加工设备生产及辅助设备145台(套),形成年产200万件LED显示模组产品的生产能力。项目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5万元,占总投资的0.52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项目废气主要为锡膏搅拌废气、印刷废气、清洗废气、回流焊焊接废气及手工焊接废气。锡膏搅拌废气、印刷废气及清洗废气通过在全自动视觉印刷机钢网印刷区域设集气罩收集,收集后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回流焊焊接废气通过在回流焊炉上方设置集气管道直连设备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废气经一套颗粒物过滤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手工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五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五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表3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保洁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在满足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经九华河排入长江。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属于一般固废的废包装箱、焊接锡渣等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库,定期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包装罐、擦拭废纸、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废滤料、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定期送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库(20m2)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库(8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