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石台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台县贡溪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石台县贡溪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 ||
建设单位: | 安徽石台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受理时间: | 2025年07月01日 | ||
项目概况: | 石台县贡溪水库工程位于石台县仁里镇贡溪村,项目新建中型水库一座,总库容4335万m3,最大坝高61.50m,正常蓄水位141.0m,工程等别为Ⅲ等。工程由枢纽工程(重力坝、泄洪、供水灌溉及生态放水、交通、办公生活等建筑物)、施工临时工程(施工交通、生产布置区、生活布置区、弃渣场、施工导流等)、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程、主要环境保护工程等组成。工程建成后,每年向石台县除七都镇以外的全部区域及贵池区北部区域供水2649万立方米,灌溉面积0.86万亩。项目总投资为1305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588.2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0%。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7月26日以皖自然资管函〔2024〕407号文出具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石台县贡溪水库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11月27日以皖发改农经〔2024〕619号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项目代码:2311-340000-04-01-453627)。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注重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期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采用“沉砂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含油废水采用“成套含油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成套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 优化爆破工艺,并在爆破前向预爆区洒水、爆破后对爆破区域进行洒水以减少爆破粉尘扩散;混凝土生产系统实施全厂封闭式作业,搅拌主机、配料机、骨料堆场、原料输送装置等均应设置于封闭式厂房内,且密闭输送。粉料筒仓顶部、搅拌机进料口应配备袋式除尘器,骨料堆场及装卸区设置水喷雾防尘措施。水泥库实行全封闭作业,加强物料的管理,减少扬尘产生量。对施工区道路进行硬化,同时定期对路面进行清扫及洒水,运送水泥和粉煤灰等车辆应采用密封储罐车,渣土、砂土等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遮盖。施工场地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要求,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施工期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控制要求;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严格控制施工便道、材料堆放场占地范围;施工临时占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 (二)运营期水库管理所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于绿化浇灌,不外排;移民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回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规划,不得随意扩大作业面,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设置施工营地、堆放施工材料和施工废料。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根据周边实际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恢复、生态补偿和生态监测,根据观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补救和保护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蓄水初期、运行期均采取生态流量泄放保证下游生态需水;设置分层取水,减少低温水下泄对下游水生生态及农业灌溉的影响;定期进行鱼类和底栖动物增殖放流,同时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跟踪监测;本工程建设需永久占用林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项目在取得林业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四)加强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安置点生活污水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理。在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时,应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并及时开展移民安置区绿化。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工程管理,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定期开展演练。 (六)蓄水前自行开展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将水库蓄水和运行期生态流量下泄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低温水减缓设施、库底清理情况、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移栽等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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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