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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利安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酸甲乙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利安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碳酸甲乙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碳酸甲乙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池州东至化工园区
建设单位: 安徽利安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显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5年06月06日         
项目概况: 安徽利安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子级碳酸甲乙酯锂电池电解液和年产2.63万吨甲醇新材料项目于2022年11月3日取得我局批复(池环函〔2022〕226号)。项目因市场原因需对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进行变动。项目调整后储存能力增大超过30%,废气污染物甲醇排放量增加超过10%及以上。对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规定,该项目调整属于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调整后主要建设内容为: (一)主体工程: 利用原有碳酸酯生产设备并新增部分生产设备,产品为5万吨电子级碳酸甲乙酯、1.5万吨电子级碳酸二乙酯和2.35万吨甲醇。主要工艺包括酯化反应、反歧化反应、脱重、精制等,主要设备包括1台EMC反应塔、1台DMC回收塔、1台脱重塔、1台EMC脱轻塔、1台EMC脱重塔、1台DEC脱轻塔、1台DEC脱重塔、1台加压塔、1台DMC脱重塔、1台减压塔、1台甲醇精制塔及相关的辅助设施。 (二)公辅及储运工程: (1)依托现有综合楼、公用工程楼、控制室、总变电所、区域变电所等;(2)依托园区供水、供电系统;(3)依托现有循环水系统、冷冻系统、空压系统,新增液氮汽化器及液氮储罐;(4)新增2#TO焚烧炉配套余热回收装置,本项目自产蒸汽3t/h(1.6MpaG,温度201℃),不足部分依托园区集中供热;(5)依托现有原料产品罐区,原乙醇储罐改为EMC储罐、DMC储罐改为乙醇储罐、EMC储罐改为DEC储罐,同时新增5台储罐,其中2台1000m3EMC储罐、2台2000m3DMC储罐、1台21.2m3甲醇储罐;(6)依托现有危险品库。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项目EMC装桶线废气、装卸车废气经收集后经油气回收设施处理后汇集生产工艺废气、罐区废气经新建TO焚烧炉处理;TO焚烧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通过1根3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2)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工艺废气中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 34/ 4812.3—2024)表1、表2限值;TO焚烧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 34/ 4812.3—2024)表3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地坪保洁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系统置换废水、初期雨水等。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汇集地坪保洁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系统置换废水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排入东至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60t/d,处理工艺为“调节+气浮+臭氧氧化”。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重及精馏釜残、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滤芯、废石棉、废机油、废劳保、污水处理站浮渣、废活性炭、标定废液、检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为120m2)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