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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弘巨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5万片纺织机零件铝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池州弘巨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5万片纺织机零件铝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15万片纺织机零件铝制品加工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安徽省池州市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凯投工业园B3厂房
建设单位: 池州弘巨机械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鸿祺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时间: 2025年05月15日         
项目概况: 本项目租赁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凯投工业园B3厂房,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项目购置激光切割机、切铝机、开式可倾压力机、智能光纤激光打标机、卧式注塑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89台(套),形成年产15万片纺织机零件铝制品的生产能力。项目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占总投资的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脱模废气、破碎废气、贴补强片使用青红胶、贴碳纤棒使用AB胶产生废气、激光打纹路废气、木加工废气、激光雕刻产生废气、激光切割废气、激光打标废气及中性结构胶产生废气。注塑废气和脱模废气经密闭空间负压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破碎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装置(TA002)处理,处理后废气统一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贴补强片使用青红胶、贴碳纤棒使用AB胶产生废气经密闭空间负压收集,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激光打纹路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装置(TA004)处理,处理后废气统一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木加工废气经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激光雕刻产生废气经设备自带的集气罩密闭收集,收集后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装置(TA005)处理,中性结构胶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6)处理,处理后废气统一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激光切割废气经设备下方自带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装置(TA007)处理,处理后废气统一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激光打标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甲醛、苯、乙醛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2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镍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甲醛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厂界乙醛、镍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及注塑冷却废水,生活污水通过厂内污水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凯投工业园已建化粪池处理,处理后废水和注塑冷却废水在满足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九华河。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属于一般固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金属碎屑、不合格废零件、木加工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过滤后的含油金属碎屑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固废库,定期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废液压油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定期送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切削液不在厂区内存放,及时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库(20m2)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库(2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