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徽龙象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4.5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建设地点: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龙象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绿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受理时间: | 2024年12月17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龙象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铝基材料及深加工项目位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占地面积约93亩。项目建设3栋生产车间,总建筑面积38000m2,布置10条挤压时效生产线、1条粉末喷涂生产线、1条穿条注胶生产线、1条木纹转印生产线、1条阳极氧化电冰生产线、2条高端门窗制造生产线,年加工处理4.5万吨铝型材。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5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3%。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产业发展部2023年11月2日以江南管产〔2023〕207号文对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311-341763-04-05- 518870)。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模具制造生产线淬火炉配淬火油烟经真空泵油雾分离器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粉尘经配套的滤芯净化器净化处理后并入DA001高排气筒排放;(2)挤压时效生产线喷砂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系统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模具氮化废气经氮化炉自带的尾气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3)粉末喷涂生产线1#、2#喷粉房密闭作业,各设1套立式喷粉系统,分别配置一套旋风式分离器+滤芯回收装置,喷粉粉尘经负压收集处理后通过2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固化炉固化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烘干、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并入DA006排气筒排放;(4)穿条注胶、木纹转印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负压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5)阳极氧化、电泳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氟化物及碱雾负压收集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电泳及烘烤产生的有机废气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电泳后烘烤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并入DA009排气筒排放;(6)危废库废气负压收集汇入电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DA009排气筒排放。 项目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有组织硫酸雾、氟化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排放限值;烘干炉、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50mg/m3);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碱煮废水、粉末喷涂前处理废水(脱脂废水)、阳极氧化电泳生产线废水(脱脂废水、综合废水、高浓度废水)、喷淋塔废水、车间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脱脂废水、高浓度废水预处理后与综合废水、碱煮废水、喷淋塔废水、车间清洗废水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汇同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和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其中特征因子总铝、氟化物执行安徽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966-2024)表1间接排放限值)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新建1座污水站处理站,处理规模为400m3/d,处理工艺为:脱脂废水采用“pH调节+气浮+混凝沉淀”预处理;高浓度废水采用“pH调节+絮凝脱色+化学除氟+芬顿氧化”预处理;综合废水采用“pH调节+絮凝沉淀”工艺。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切削液桶、废切削液、含切屑液模具钢捞渣、废油桶、废淬火油、废电火花油、废脱脂剂桶、脱脂槽渣、废钝化剂桶、钝化槽渣、碱蚀槽渣、酸蚀槽渣、中和槽渣、氧化槽渣、着色槽渣、封孔槽渣、废化学物料包装袋、废漆桶、废活性炭、气浮油泥、废机油、含油废手套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属于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环节和要求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新建,300m2)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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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