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来龙山第六、第七矿段方解石矿60万t/a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青阳县来龙山第六、第七矿段方解石矿60万t/a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 | ||
建设单位: | 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绿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受理时间: | 2024年12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贵池区青阳县来龙山第六、第七矿段方解石矿60万t/a改建工程项目位于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平酮-斜坡道联合开拓,使用阶段矿房法及浅孔留矿法采矿方法。项目开采范围新增Cal-Ⅱ矿体,利用前期开拓系统和已有工程进行开采对Cal-Ⅰ矿体和Cal-Ⅱ矿体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其中Cal-Ⅰ矿体分两期开采,一期自上而下分中段开采6-8线+320m标高以上、8-12线+390m标高以上矿体;二期在进行采空区综合治理及残矿回收研究后回收6-8线+320m至+180m标高、8-12线+390m至+180m标高矿体。Cal-Ⅱ矿体不分期开采,Cal-Ⅰ矿体一期开采结束进行Cal-Ⅱ矿体开采,Cal-Ⅱ矿体开采结束再进行Cal-Ⅰ矿体二期开采。项目开采规模仍为60万t/a,依托现有破碎站和工业场地,加工方解石矿产品规格为300~80mm(20万吨)、80~12mm(20万吨)、10~0mm(20万吨)。项目总投资约6361.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1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8%。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编制了《安徽省五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青阳县来龙山第六第七矿段方解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修编)》,并于2022年1月通过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7月24日以池工信矿山函〔2024〕31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407-341700-04-02-669441)。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采用湿式凿岩,配套建设2座高位水池(分别为100m3),对开采作业面和爆破后粉尘进行洒水降尘处理;采取微差爆破和岩石面洒水+回风平硐措施;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工业场地封闭作业,物料大棚设置卷帘门;上料口、放料口上方安装水喷淋装置,皮带廊放料降低落差;布设雾化喷淋装置除尘;装卸作业、投料作业、放料作业均设置雾炮机降尘。 运输道路扬尘:对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同时定期对路面进行清扫及洒水;加强道路两侧绿化;进出厂区的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 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1“矿山开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执行;颗粒物无组织控制要求参照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2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洗车平台沉淀池(15m3)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平硐涌水通过排水沟引入平硐排水沟经沉淀池(260m3)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后经雨水沉淀池(135m3)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控制车速,加强运输车辆和运输道路的维护管理,加强矿山至道路两侧植树绿化;生产厂房封闭,安装隔声门窗等。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控制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沉淀池泥沙和开采废石经收集后回填井下采空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车间清扫粉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废润滑油、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新建,5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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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