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烧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烧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建设地点: | 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科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受理时间: | 2024年11月01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烧结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在厂区预留用地建设2#带式烧结机主线,建成之后原有的2#烧结机的配混系统、筛分系统利旧并与新建的220m2带式烧结机连接,原2#180m2步进式烧结机主线拆除;在原2#步进式烧结机的主线位置建设1#带式烧结机主线,建成之后原有的1#烧结机的配混系统、筛分系统、主电主抽系统利旧并与新建的220m2带式烧结机连接,原1#180m2步进式烧结机主线拆除,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技改后烧结矿产量不增加,全厂钢铁产品产能不增加。项目总投资约45791.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0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74%。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4月1日以池经信技术〔2024〕27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1#、2#烧结系统的干式配料环节产生的颗粒物密闭收集后分别经现有“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26m高的排气筒(P1、P7)排放;(2)1#、2#烧结系统的湿式配料环节(包括配料石灰消化及后续配料)产生的颗粒物密闭收集后分别经新建“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30m高的排气筒(P2、P8)排放;(3)1#、2#烧结系统的混料尾气(颗粒物)密闭收集后分别经新建“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30m高的排气筒(P3、P9)排放;(4)2#烧结系统的机头尾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逃逸氨)密闭收集经“新建390m2双室四电场电除尘+利旧现有脱硫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60m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1#烧结系统的机头尾气密闭收集经“现有306m2双室四电场电除尘+利旧现有脱硫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6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5)2#烧结系统的机尾尾气(颗粒物)密闭收集经新建“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新1根35m高的排气筒(P11)排放;1#烧结系统的机尾尾气密闭收集利用现有“1电-3袋复合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5m高的排气筒(P5)排放;(6)1#、2#烧结系统的筛分尾气(颗粒物)密闭收集后分别经现有“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26m高的排气筒(P6、P12)排放;(7)破碎燃料尾气(颗粒物)密闭收集后经新建“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5m高的排气筒(P13)排放。 烧结段废气有组织废气各污染物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标准限值中严格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废气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表4限值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 (二)技改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前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前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脱硝废弃催化剂和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属于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环节和要求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依托现有,60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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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