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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龙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磷酸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龙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磷酸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1万吨磷酸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安徽池州东至化工园
建设单位: 安徽龙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4年09月09日         
项目概况: 安徽龙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磷酸锌新建项目位于池州东至化工园安徽龙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利用现有闲置1#五氧化二磷车间建设1万吨磷酸锌生产装置,依托现有公辅及储运设施,配套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建设年产5000吨磷酸锌生产装置及相关辅助设施,二期建设年产5000吨磷酸锌生产装置。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6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3%。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3年12月5日以池经信技术〔2023〕124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402-341700-04-01-75818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主体工程: 项目对现有闲置1#五氧化二磷车间进行改造,屋顶拆除并加高,地面重新进行重点防渗,车间更名为1#磷酸锌车间。项目分两期建设,一、二期分别建设1条年产5000吨磷酸锌生产线。主要工序包括进料、搅拌分散、混合、中和反应、压滤、干燥、粉碎、包装等,主要设备包括4台8 m3分散釜、4台12m3混合釜、2台25 m3反应釜、2台板框压滤机、2台干燥机及相关的辅助设备。 (二)公辅及储运工程: (1)依托现有综合楼、机修车间、五金仓库等;(2)依托园区供水、供电系统,依托现有循环水系统;(3)供热来源于厂区自产蒸汽,蒸汽用量为12000t/a;(4)依托现有多聚磷酸仓库,依托现有成品库一内部区域(约300m2),用于储存本项目原料和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一、二期进料、包装粉尘经密闭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半成品仓、成品仓粉尘和粉碎粉尘经密闭管道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所有工段粉尘经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锌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地面保洁废水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其中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收集后与车间保洁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站“调节池+絮凝沉淀+二次沉淀”处理;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厂区现有污水站1套“絮凝沉降+板框压滤+精密过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充水,产生的浓水同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车间保洁废水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东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污水站污泥、废机油、废布袋和废劳保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氧化锌包装材料由厂家回收。危废暂存间(依托现有,13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