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2,2,4-三甲基戊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10万吨2,2,4-三甲基戊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
建设地点: | 池州市东至县经济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观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
受理时间: | 2024年09月09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2,2,4-三甲基戊烷项目位于池州东至化工园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在公司现有场地上新增1台异辛烷脱轻塔和1台脱重塔,依托现有公辅和储运工程,配套环保工程,延伸异辛烷产业链,将公司现有的工业异辛烷提纯出2,2,4-三甲基戊烷,形成年产10万吨含量90%的2,2,4-三甲基戊烷生产产能。 项目总投资约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6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4%。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池经信技术(2024)33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做好与厂区现有设施的有效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 (二)注重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满足《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要求;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要求;施工期环境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尽可能回收利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 (三)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设置事故废水切换截断装置,并与事故应急池(依托现有,14000m3)联接,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地表和水体。 (四)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废水污染物中COD外环境排放量不得超过0.8t/a、NH3-N外环境排放量不得超过0.08t/a。按照《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及配套办法规定,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含电子版)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若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报告表》应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报告表》应重新报批。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八)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应及时告知我局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