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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芦冲矿区佛子岭矿段熔剂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0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芦冲矿区佛子岭矿段熔剂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0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芦冲矿区佛子岭矿段熔剂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0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三友村
建设单位: 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绿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4年06月24日         
项目概况: 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芦冲矿区佛子岭矿段熔剂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0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位于贵池区涓桥镇三友村。因矿区东侧原110千伏高压线路拆除,其原压覆资源释放为可采资源量,设计利用熔剂石灰岩矿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4265.6万吨。项目开采面积仍为0.3420km2,开采标高为+185.3m至+55m,开采方式仍为露天开采,采用汽车-公路运输开拓,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采矿方法。采矿区南侧设一处排土场,占地面积8.892hm2。项目开采规模由80万吨/年增至400万吨/年,其中360万t/a运至安徽恒创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0万吨石灰石、20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生产线进行破碎加工,在未实现绿色运输(与贵池区廊道运输专线联通联运)前,年供给该生产线260万吨矿石,待实现绿色运输后,年供给该生产线360万吨矿石;剩余40万t/a矿石外售至其他生产加工单位,由其他生产加工单位自行派车运输原矿石。项目总投资36949.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30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0.9%。 2023年11月17日,池州市人民政府研究贵池区矿业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工作专题会议原则同意皖加芦冲矿区佛子岭矿段熔剂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扩建。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编制完成了《安徽省池州市芦冲矿区佛子岭矿段熔剂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扩大生产规模)》,并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审查。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池经信矿山函〔2023〕118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无组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露天采场:项目选用中深孔爆破,按顺序先后对穿孔爆破作业区进行穿孔爆破作业,应通过优化爆破设计参数减少粉尘的产生,并在爆破前向预爆区洒水、爆破后对爆破区域进行洒水以减少爆破粉尘扩散;表土剥离等过程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定期清洗厂区道路,对装卸等产尘点进行洒水抑尘。 运输道路扬尘:对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同时定期对路面进行清扫及洒水;加强道路两侧绿化;矿石、石料运输车辆应采取篷布加盖,严格控制车速,车辆进、出场时应进行冲洗,产品装车后,对表面进行洒水,增加含水率,降低产尘量。 排土场扬尘:排土过程配套雾炮机降尘;排土场内设置雾化喷淋装置;对进场道路进行硬化,同时定期对路面进行清扫及洒水;加强道路两侧绿化。 废气中颗粒物无组织控制要求参照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3576-2020)中表2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建成运行后,生活污水收集后外运作农肥使用;矿区建有截洪沟和污水沉淀池(容积300m3),对淋溶水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排土场建有截洪沟和污水沉淀池(1#沉淀池和2#沉淀池,容积均为315m3),对淋溶水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控制车速,加强运输车辆和运输道路的维护管理,加强矿山至道路两侧植树绿化;爆破作业固定在每天的昼间固定时段,尽可能在爆破施工中选用低爆速、低威力的炸药以降低爆破振动,合理控制爆破分段间隔时间,对空压机作业时产生的振动影响分别采用间接隔振和对地基进行减振处理等加以削减。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控制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表土在场地内暂存后用于场地复垦,其余的废土石、沉淀池污泥首先用于矿山的生态恢复以及道路边坡覆土等,多余部分全部外运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属于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环节和要求豁免管理);危废贮存点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