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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清先进电池制造(池州)有限公司《年产12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中清先进电池制造(池州)有限公司《年产12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12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安徽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
建设单位: 中清先进电池制造(池州)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观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4年06月24日         
项目概况: 中清先进电池制造(池州)有限公司年产12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项目(一期)拟建于安徽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约252583.55m2。项目新建1座电池车间,布设10条TOPCon工艺生产线,配套建设化学品仓库、危废库、笑气氨气站、空分制氮站、化学品集中供液站、动力中心、110kV变电站、固废库、倒班楼、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等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形成年产6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约为5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557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12%。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5月5日以东发改备〔2023〕44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2023年12月25日对项目备案内容予以变更(项目代码:2305-341721-04-01-31915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制绒酸雾、硼扩散、返工片和石英舟清洗废气经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P1排气筒排放;(2)制绒碱雾废气经两级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P14排气筒排放;(3)背面刻蚀酸雾、碱抛工序酸雾、石墨舟清洗酸雾废气经两级高效喷淋塔处理后,通过P2排气筒排放;(4)碱抛工序碱雾经由两级高效喷淋塔处理后,通过P15排气筒排放;(5) POLY尾气经“硅烷燃烧筒+干式除尘器+洗涤塔”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P4排气筒排放;(6)RCA清洗酸雾、正面刻蚀酸雾废气经2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P3排气筒排放;(7)RCA清洗碱雾废气经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P16排气筒排放;(8)未反应TMA废气与正面和背面镀膜尾气,合并后经“硅烷燃烧筒+干式除尘器+氨气塔装置”处理后,通过P5排气筒排放;(9)印刷废气和烧结废气,经设备自带在线燃烧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P6排气筒排放;(10)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后经二级喷淋塔处理,通过P9排气筒排放;(11)危废暂存间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P10排气筒排放;(12)锅炉废气通过P8排气筒排放;(13)储罐呼吸废气两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P11排气筒排放;(14)笑气氨气站采用两级喷淋系统处理后通过P12排气筒排放;(15)硅烷站采用“燃烧筒+袋式除尘器+洗涤塔”处理处理后通过P13排气筒排放。 项目氯气、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和表6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参照锂电池标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和表2排放限值要求;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工艺废水和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氟的强碱废水、稀碱废水、强酸废水、稀酸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经除氟系统处理,采用两级除氟处理工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高氨废水进入生化系统处理,主要采用A/O处理工艺;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定排水直接排入厂区废水排放池。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和大渡口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中的较严值后接入大渡口污水处理厂新增的除氟系统预处理后再接入大渡口污水处理厂的废水生化处理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大渡口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接入大渡口污水处理厂的废水生化处理系统。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活性炭、废丝网、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润滑油、沾染银浆的抹布、废滤芯、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新建,612m2)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变电站边界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控制在《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所规定的相应限值内。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