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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辉文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5万吨含锌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省辉文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5万吨含锌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综合利用15万吨含锌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单位: 安徽省辉文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4年03月28日         
项目概况: 安徽省辉文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15万吨含锌废物项目位于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项目租赁池州市贵航金属有限公司空余场地49.96亩,新建配料车间、回转窑车间、选铁车间、原料库房、产品库房、综合楼等建筑物,购置回转窑系统1套、余热锅炉系统1套、选铁系统(1台球磨机、2台磁选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公辅设施及环保工程,形成年综合利用15万吨含锌废物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约2896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66.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4%。池州市高新区经济发展服务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209-341702-04-01-84407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原料车间配料工段物料自动拆包机、混料制粒机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覆膜滤筒式除尘器处理;焦末投料及运输环节产生的粉尘与配料工段厂房环境烟气一起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2)回转窑窑尾烟气经“SNCR脱硝+汽化沉降室+急冷烟道+余热锅炉+表冷器+覆膜布袋除尘器+石灰-石膏法脱硫脱酸塔+除雾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4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3)包装车间贮运、包装废气经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4)实验室酸碱废气收集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SO2、NOx、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氯化氢、硫酸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SO2、NOx、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风机、回转窑冷却废水、选铁车间压滤废水、脱硫系统排水、化验室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其中风机冷却用水(净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回转窑冷却废水(浊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窑头灰渣冷却水定期补水,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排入回用水池,作为水淬渣补水;化验室废水经中和处理后作为水淬渣补水;脱硫系统排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部分外排作为水淬渣池补水;选铁车间压滤水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后排入回用水池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前江污水处理厂。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矿物油、废收尘布袋、废包装物(含废试剂瓶)、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62.5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项目选铁产生的尾渣等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19)等进行属性鉴别,并按鉴别结果妥善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