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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电镀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池州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电镀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处理5万吨电镀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安徽省池州市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建设单位: 池州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4年03月15日         
项目概况: 池州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电镀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拟建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表面处理中心,占地面积约17108m2,建筑面积约32554.16m2。项目建设1座生产车间和1座综合仓库及配套设施,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年处理含镍污泥、含铬污泥、综合污泥合计45000t/a,年处理含金表面处理废液1550t/a、含银表面处理废液2600t/a、含钯表面处理废液500t/a,年处理含金废树脂100t/a、含银废树脂100t/a;年处理退镀件150t/a。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98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6.53%。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于2022年7月6日以江南管产〔2022〕96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2023年12月7日对项目备案进行了调整(项目代码:2207-341763- 04-01-8447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含镍污泥、综合污泥在萃取、反萃取处置过程产生的有机及酸性废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收集后经1#有机废气处理塔(碱液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2)含镍污泥、综合污泥在桨化、酸溶浸出、滤渣漂洗、化学除铁等过程和含铬污泥在中和除杂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硫酸、盐酸储罐产生的呼吸废气(硫酸雾、氯化氢)以及污泥暂存库暂存过程的恶臭气体(氨气、硫化氢)收集后经2#酸性废气处理塔(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3)贵稀金属生产线生产废气(氰化氢、硫酸雾、氯化氢、氨气、硝酸雾)收集后经3#贵稀金属废气处理塔(碱液喷淋+次氯酸钠溶液+硫酸亚铁溶液喷淋+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4)原辅料仓库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以及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塔”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项目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氨气、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5中未做出规定的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含银废水、含氰废水、含镍废水、含铬废水、综合废水、重金属废水,其中含银废水厂区内处理后不外排,其他各类废水分类收集至得奇表面处理中心污水处理中心进行处理(纳管协议应报我局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江南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包装物、干化滤渣、废活性炭、实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交由表面处理中心危废中心统一处置;项目建成后危险废物暂存库(新建,500m2)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