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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迪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迪卡高端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等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迪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迪卡高端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等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安徽迪卡高端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等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池州市东至县
建设单位: 安徽迪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显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4年01月23日         
项目概况: 安徽迪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迪卡高端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等配套设施项目位于池州市东至县胜利镇楼阁工业园区,占地面积为101.339亩。项目建设1座半地下污水厂,污水处理主体采用“进水+粗格栅+细格栅+调节/事故池+前气浮池+A/A/O氧化沟+二沉池+后气浮池+砂滤池+消毒”工艺,进水井位于厂区的西侧,自西向东依次设置为预处理单元、主体深化工艺、后处理区,污泥处理区位于厂区东北角。设计规模为10万m3/d,包括9万m3/d的园区纺织生产废水(以喷水织造机废水为主)和1万m3/d的胜利镇生活污水。项目总投资约45000万,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8月29日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208-341721-04-01-78351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预处理区域粗格栅池体加盖,提升泵进行密闭收集,细格栅加盖、沉砂池密闭收集;调节池和气浮池密闭收集的废气通过“一级碱喷淋+生物滤池+一级活性炭”(1#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2)厂区生化处理中的缺氧池进行密闭收集,恶臭经收集后通过“一级碱喷淋+生物滤池+一级活性炭”(2#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进行排放;(3)厂区污泥处理产生的恶臭,储泥池进行密闭、污泥堆房进行密闭、污泥脱水间密闭,收集后的恶臭通过“一级碱喷淋+生物滤池+一级活性炭”(3#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进行排放。 恶臭废气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中二级标准。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 废水处理工艺为:进水+粗格栅+细格栅+调节/事故池+前气浮池+A/A/O氧化沟+二沉池+后气浮池+砂滤池+消毒。 尾水处理方案:90%尾水满足《喷水织机行业中水回用水质要求》(T/JX001-2018)经中水回用水泵房加压后回用于纺织产业园企业生产,5%尾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标准》(GB/T18920-2020)回用于园区抑尘、绿化和保洁,5%尾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其中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修改单中直接排放要求)依托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口进行排放。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化学品包装物、实验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新建,2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和栅渣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项目前气浮池脱水污泥应进行属性鉴别,并按鉴别结果妥善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