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徽鹏翔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鹏翔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锭铝棒及加工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安徽鹏翔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锭铝棒及加工项目(重新报批) | ||
建设地点: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鹏翔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受理时间: | 2025年05月28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鹏翔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再生铝锭铝棒及加工项目位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占地面积约100亩。项目建设2座生产厂房(1#厂房、2#厂房),其中1#厂房北侧建设2条4.5万吨的铝锭生产线和1条1万吨的铝棒生产线及2条铝灰分离回用生产线;2#厂房中部及南侧建设2条废铝破碎及分选生产线,配套建设公辅储运及环保工程,形成年产10万吨再生铝锭铝棒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约471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190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04%。 因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原辅材料等变化,导致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SO2、NOx排放量增加10%以上。对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规定,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废铝破碎、筛分环节产生的烟(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2)再生铝生产线一(4.5万吨的铝锭生产线)熔铸、精炼工序产生的烟(粉)尘、HCL、HF、二噁英、重金属等,收集后与铝灰分离废气一并经“急冷装置+重力沉降除尘+脉冲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3)再生铝生产线二、三(4.5万吨的铝锭生产线、1万吨的铝棒生产线)熔铸、精炼工序产生的烟(粉)尘、HCL、HF、二噁英、重金属等,收集后与铝灰分离废气一并经“急冷装置+重力沉降除尘+脉冲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有组织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HCl、氟化物、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有组织污染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HCl、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再生铝熔铸环节生产用水(铝棒浇铸过程冷却水、冷灰桶冷却用水)、再生铝熔炼废气喷淋排水、冷却循环系统用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其中冷却循环系统用水全部回用于熔铸废水喷淋环节,不外排;其余废水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和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0m3/d,处理工艺为“隔油+中和+沉淀”。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设备润滑产生的废机油、废水隔油环节废油、熔铸过程布袋除尘灰、废活性炭、熔铸车间地面沉降金属灰、铝灰分离过程布袋除尘灰、废熔渣、铝灰车间地面沉降金属灰、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新建,25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项目污水处理物化污泥、脱硫石膏等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19)等进行属性鉴别,并按鉴别结果妥善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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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