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安徽省东鄱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文件名称: 池环函〔2025〕140号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省东鄱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东至至鄱阳高速公路安徽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批 文 号:池环函〔2025〕140号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