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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轩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大盖山熔剂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76.5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池州轩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大盖山熔剂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76.5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文件名称:   池环函〔2024〕132号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池州轩鑫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大盖山熔剂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76.5万吨年露天采矿工程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批 文 号:池环函〔2024〕132号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