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恒旺钙业)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3-01-16 16:23  点击次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118

签订地点: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75733168F

法定代表人:何玉生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2021〕9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1年8月27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公司年产5万吨氧化钙项目(石灰机立窑)处于停产保窑状态,窑炉有物料,鼓风机未启动,引风机正常运行。2021年8月27下午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环科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年产5万吨氧化钙项目脱硫脱硝废气排口进行执法检测。

2021年9月9日安徽环科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环科字20210909-02号),显示该公司脱硫脱硝废气排口烟气量为16557m3/h,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分别为234mg/m3、936mg/m3、139mg/m3,均超出其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损害可以确认。

2021年9月1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安环科负责人周春茂进行补充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2年9月,专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前往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踏勘,并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以及企业相关情况介绍,专家通过专业判断、分析得出2021年8月27日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脱硫脱硝废气排口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停产保窑期间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废气排放超过标准限值,造成大气污染。

(二)相关证据

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7日);

2.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周春茂,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安环科负责人,2021年9月16日);

3.书证:

①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何玉生身份证复印件,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安环科负责人周春茂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②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钙化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的复印件;

③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2021年8月27日生产明细记录表的复印件;

④安徽环科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环科字20210909-02);

⑤近两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⑥近一年投诉情况说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2021年8月27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公司年产5万吨氧化钙项目(石灰机立窑)处于停产保窑状态,窑炉有物料,鼓风机未启动,引风机正常运行。2021年8月27下午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环科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年产5万吨氧化钙项目脱硫脱硝废气排口进行执法检测。

2021年9月9日安徽环科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环科字20210909-02号),显示该公司脱硫脱硝废气排口烟气量为16557m3/h,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分别为234mg/m3、936mg/m3、139mg/m3,均超出其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

本案件大气污染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2021年9月9日安徽环科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脱硫脱硝废气排口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34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39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36mg/m3均超过环境基线的限值。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 T 39791.1-2020),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 T 39791.1-2020),“生态环境损害确定满足的条件:评估区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线”。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损害可以确认。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共同委托安徽国祯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陈卓(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6)、贺少皖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鉴定评估结论如下:

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因果关系及相关证据确定,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11459.2元,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2459.2元,损害评估费用9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2年1108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池赔偿函字〔2022〕6号),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2年1108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2459.2元(大写:贰仟肆佰伍拾玖元贰角),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911室,联系方式:0566-203697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9000 元(大写:玖仟元整)至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