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3-01-16 16:25  点击次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118

签订地点: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权利人:池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0032807066

法定代表人:胡明星

 

赔偿义务人: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乡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399371355A

法定代表人:杜正云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环偿领办〔2021〕9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赔偿事宜展开磋商,现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1年8月2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年产27万吨轻质碳酸钙及其系列产品项目(一期年产6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和2万吨普通氧化钙)正在生产,年产27万吨轻质碳酸钙及其系列产品项目(二期阶段性)未生产,三期项目未建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质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正在生产的两座钢制机械化立窑的炉窑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点位编号为环保1-3脱硫塔的采样口处,采样监测口为该企业原有的监测采样口,采集的样品编号为 ZH210824005F1101。根据2021年9月7日安徽质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210824005),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和2万吨普通氧化钙生产线两座钢制机械化立窑(1#、2#)配套的环保1-3脱硫塔排出的废气中颗粒物的折算浓度为24.9mg/m3,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49倍。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二)相关证据

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4日);

2.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齐国祥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9月14日);

3.书证:

①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杜正云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齐国祥身份证复印件;

②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年产27万吨轻质碳酸钙及其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期年产6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和2万吨普通氧化钙)》(部分章节)、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的复印件;

③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日-24日石灰窑上料统计表复印件;

④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单,安徽质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210824005);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和2万吨普通氧化钙生产线两座钢制机械化立窑(1#、2#)配套的环保1-3脱硫塔排出的废气中颗粒物的折算浓度为24.9mg/m3,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49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共同委托安徽国祯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夏晓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2)、陈卓(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40120162006)、赵婕3位专家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了《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鉴定评估结论如下:

青阳县徽宝矿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环境损害及评估费用共9673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673元,损害评估费用9000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损害事实及鉴定评估结论,甲方于2022年118日向乙方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池赔偿函字〔2022〕7号),征询乙方赔偿意愿。2022年118日,乙方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乙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人民币673元(大写:陆佰柒拾叁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911室,联系方式:0566-203697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评估专家一次性支付损害评估费用9000 元(大写:玖仟元整)至指定账户。

四、其它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盖章)   赔偿义务人(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