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危废违法案例:某公司涉嫌倾倒危险废物案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9-21 12:07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两名员工抬着一个约30L的塑料桶,并将塑料桶内的不明液体向集中区雨水篦里倾倒,部分不明液体流入雨水窨井,部分仍贮存在该塑料桶内。经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止后,该两名员工停止了倾倒行为,随后将剩余桶装的不明液体放置企业厂房内,该公司负责人知道后立即安排员工将倾倒至集中区雨水窨井的不明液体进行打捞。

经进一步核查,该不明液体为液压机产生的废液压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液压油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18-08),对该企业未倾倒完的不明液体及塑料桶进行就地查封,查封地址位于该企业一楼西侧杂物间内,查封前进行了称重,塑料桶加上不明液体总重22.3kg,执法人员现场对贮存塑料桶、不明液体的杂物间张贴了封条。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我局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改正,要求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案件启示:

案件查处过程中,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同时在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及时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有力控制污染扩散,减少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及时减小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