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7066/202608-000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成文日期: | 2026-08-10 | 发布日期: | 2026-08-13 08:05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池州市“生态环境问题随手拍”线索有奖征集实施办法》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
《池州市“生态环境问题随手拍”线索有奖征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池州市生态环境问题随手拍平台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平台线索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平台线索奖励仅适用于实名反映人。公民反映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的联系方式等,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无效反映处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第三方驻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实名反映,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坚持一事一奖、一案一奖的原则。多人联名反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按件支付给实名反映人,分配自行协商。非联名反映同一生态环境问题的,奖励首位反映人(以平台受理时间为准)。
同一反映人同一天反映同类生态环境问题的,按奖励最高项进行奖励。反映人多次反映同一生态环境问题的,不得重复奖励。
第二章 奖励情形及标准
第六条 经认定属实的,给予反映人以下数额不等的手机话费或流量充值奖励(以下简称奖励)。
(一)下列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查处属实的,给予5元奖励:
1.施工工地砂土露天堆放、裸土覆盖不全,作业扬尘明显的;渣土运输车未密闭、遗撒,道路积尘明显、车过起尘的;码头、矿山、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工业企业等裸土未覆盖、扬尘明显的;
2.餐饮、烧烤油烟直排的;
3.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冒黑烟的;
4.工业企业废气异常排放,且有明显浓黑、黄色或伴有大量粉尘或伴有刺鼻、恶臭、化学气味等特征烟气的;
5.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排沟渠、塘坝等外环境的;
6.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未采取防止污染水体措施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情形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或存在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的;
7.自然水体水面存在小面积死鱼、垃圾等漂浮物、蓝藻水华等情形的;
8.城镇排水管网和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存在因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错接导致雨水排口排放污水的;或因污水管道破损向外排污水的;
9.洗车店含油污、洗涤剂的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接排进下水道或路面的;
10.KTV、广场舞、商业经营等生活噪声,各类炸街车排气轰鸣等交通噪声,打桩、土石方作业等建筑施工噪声,窑炉、破碎、冲压等工业噪声明显扰民的;
11.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内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
12.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的,各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机制砂污泥清运车辆沿途遗撒的,建筑垃圾偷倒至公路沿线、河道两侧、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待开发地块、闲置的农田、林地及废弃坑塘等地的,农业废弃物(如农作物秸秆、农膜及农药包装袋等)随意丢弃的,一般工业固废、机制砂污泥等非法倾倒、填埋、处置的;
13.畜禽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等未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干湿分离、厌氧发酵、沉淀还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自行建设设施不运行的。
(二)下列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查处属实的,给予10元奖励:
14.船舶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压舱水没按规定处理直排外环境的;
15.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工业等建设项目的,或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排放污染物的;
16.畜禽养殖散户、养殖户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将部分污水直排外环境的,未达到立案标准的;
1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停用的、设施空转无出水的、管网破损的、农户污水应接未接的、“清水进、清水出”的;
18.非法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采伐、毁坏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
19.非法引进、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或非法破坏森林、湿地的,盗伐和滥伐林木等情形的;
20.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湖泊等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发现问题且立即整改的。
(三)下列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查处属实的,给予50元奖励:
21.排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22.经属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现场确认,单位和个人存在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等情形,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23.藏匿于城乡、工业集聚区等地的“散乱污”企业(小作坊)违法生产、排污,且未纳入县区或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台账的;
24.畜禽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等未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干湿分离、厌氧发酵、沉淀还田或将粪污非法倾倒至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或病死畜禽混入粪污未无害化处置的。
(四)下列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查处属实的,给予100元奖励:
25.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26.畜禽养殖户、养殖户、养殖合作社通过软管绕过处理单元将未经处理粪污直排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偷排,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27.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址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28.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29.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下列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查处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
30.相关企业和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31.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周边排出的废水异常,导致河水发黑发臭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健康,或导致鱼类大量死亡,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32.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33.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达到立案标准依法查处的。
第三章 奖励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反映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奖励决定应按《池州市生态环境问题“随手拍”问题线索有奖征集奖励兑现流程》作出,并填报《池州市“生态环境问题随手拍”线索有奖征集奖励审批表》。
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奖励的,应当自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5日内,采取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告知反映人。奖励由运营商通过手机话费或手机流量方式发放。
第八条 反映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领奖所需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反映事实不清的,或者反映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二)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已被有关职能部门掌握或者立案查处的;
(三)反映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反映人参与实施其反映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规范开展奖励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者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在受理、核实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反映人信息;
(二)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通过平台反映以获取奖励;
(三)挪用、侵吞奖励经费;
(四)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自印发之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