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意见征集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302-0002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征求《池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19
废止日期:
关于征求《池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2-19 17:13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我局结合全市危险废物工作实际,牵头制定了《池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并于3月3日(星期五)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 系 人:杨燚航

联系电话:0566—2031861

   箱:1780070289@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名单

2.池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池州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池州海关


附件2

池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

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234号)精神,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能力、建体系。推动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联治,加强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和基层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二)控源头、补短板。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源头减量,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持续下降,以省级“无废城市”创建为抓手,以资源化利用为核心,逐步构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监督管理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25年底,实现危险废物产生强度下降、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提升。

(三)守底线、防风险。压实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体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一)落实危险废物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危险废物部门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拓宽部门间沟通渠道,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海关等)

(三)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及合作协议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不断提升联防联控合力;推动域内联动执法,统筹市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对城郊结合区域、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林地、山坳等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生产安全、运输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备案通过后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计划,定期摸排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并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产生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交至无处置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处置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池州银保监分局)

(五)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依法报送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托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登记,电子转移联单在线运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等工作,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结合环评报告、物料衡算、产排污系数等数据,认真核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废种类和数量,摸清辖区危废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强申报数据审核,审核结果纳入“十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内容。推进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超100吨的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推行以批次号为危险废物管理电子台帐的唯一“身份”数据源,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六)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按照相关规范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对定性不明的副产品、可能具有或不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进行主动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监测机构、科研院所、高校等第三方机构申请污染物性质司法鉴定资质。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经开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依法承担辖区内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非法转移倾倒或历史遗留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鉴别和处理工作,推动固体废物规范及时、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七)严格环境准入。严格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与已建项目资源耦合、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以及难以利用处置的项目,严格项目准入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强化工程分析,全面分析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评价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量,以环境无害化为前提,提出污染防治对策。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推动源头减量化。大力推动源头减量,引导企业树立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理念,优选工艺、优化流程,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量。(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促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年产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满1年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强化危险废物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九)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池州市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贮转运中心试点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统筹布局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破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等问题,全面提升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加入省级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贮存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积极探索依托危险化学品配送网络建立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废物逆向回收体系。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落实废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持续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落实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管理,实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人员及运输路线备案制度推动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并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尽可能避开人流集中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将其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移动执法平台统一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擅自重大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情况与环境信用评价衔接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公开曝光,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二)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建立市县两级生态环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监管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三)统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推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建设,积极引导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残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持续健全并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制度,促进规范处置。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就地处置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推动危险废物利用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评估,按照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原则,市级统筹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限制利用处置能力远大于本地需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五)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域内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从严控制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规模,有效降低可焚烧危险废物的填埋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动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按照自愿原则,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水平。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技术创新,逐步淘汰落后的利用设施,支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规模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六)规范危险废物利用。鼓励危险废物就近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证豁免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七)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推动高等院校、相关企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和示范推广。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八)强化要素支持。健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担保机构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责任单位:税务局)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指导做好市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完善应急处置体系

(十九)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医疗废物应急管控,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保障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委)加强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调度、协调、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科学应对舆情,妥善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鼓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参与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培育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技术评估等多种方式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鼓励市内有条件的企业和池州学院及周边地市高等院校协作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等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

(二十二)防范化解环境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督促库存量大、堆存时间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产生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计划并限期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涉危险废物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力度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完成销号。对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较多、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县(区)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强化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及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问题整改,提升全过程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五)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和科研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加强危险废物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探索建设培训实习基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填埋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修改意见

及依据

 

单位负责

意    见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