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19号(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硒乐园绿色家庭农场)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12-08 17:27 

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硒乐园绿色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L71372592H,法定代表人吴四先,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对你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家庭农场分别在位于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西边组、东边组和二方组承包农用耕地内焚烧水稻秸秆,现场焚烧痕迹面积约90亩,3个焚烧地块周边均有居民区。其中,西边组焚烧地块东北侧距离居民区约30米,东边组焚烧地块北侧距离居民区约10米,二方组焚烧地块南侧距离居民区约10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家庭农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家庭农场在位于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西边组、东边组和二方组承包农用耕地内焚烧水稻秸秆,现场焚烧痕迹面积约90亩,3个焚烧地块周边均有居民区;

3.2025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家庭农场在位于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西边组、东边组和二方组承包农用耕地内焚烧水稻秸秆,现场焚烧痕迹面积约90亩,3个焚烧地块周边均有居民区;

4.2025年10月1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0份,证明你家庭农场在位于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西边组、东边组和二方组承包农用耕地内焚烧水稻秸秆,现场焚烧痕迹面积约90亩,3个焚烧地块周边均有居民区;

5.安徽省2025年10月14日安徽省卫星遥感信息秸秆禁烧遥感监测(2025)第286期报告一份,证明2025年10月12日卫星监测到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有一个热异常点位。

6.农村土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3个焚烧地块是你家庭农场承包农用耕地;

7.2025年11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该家庭农场租赁的矶滩乡高乐村西边组、东边组和二方组原秸秆焚烧地块,现已种植油菜,三个村民组均未发现焚烧秸秆行为发生。

8.《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硒乐园绿色家庭农场受到投诉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石台县矶滩乡高乐村硒乐园绿色家庭农场自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来,未受到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投诉、自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来,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家庭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家庭农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大,裁量百分值为18%,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18%,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05万元+(0.2万元-0.05万元)×18%=0.07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元(¥77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