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杰: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0月23日,你在S473道路西侧200米处的一处地块焚烧稻草,该处地块离最近的居民住宅20米,焚烧后的黑斑面积7.5亩,该行为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2025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刘春杰在S473道路西侧200米处的一处地块焚烧稻草,该处地块离最近的居民住宅20米,焚烧后的黑斑面积7.5亩;
3.2025年10月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刘春杰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4.2025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春杰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情节程度;
5.安徽省卫星遥感信息1份,证明案件来源;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2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因子具体情况如下: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当事人违法行为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自本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来,当事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1次(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0%;当事人未受到居民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综上所述,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2000-500)×0%=500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