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池环(东)罚〔2025〕19号
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397593528M,法定代表人林行旭,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东化路。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夜间生产时东侧厂界噪声为54LeqdB(A),超过排污许可证中东侧厂界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3.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4.2025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5.2025年9月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企业生产及噪声监测情况;
6.年产20万吨石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年产20万吨石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情况;
7.关于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20万吨石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东环审(2016)32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编号FW2016013)复印件各1份,证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情况;
8.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噪声许可排放限值标准;
9.安徽鑫德钙业有限公司2025年9月2日-9月4日石灰窑参数记录表复印件1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工况截图1份,证明企业生产情况;
10.监测报告(编号JD2025036)1份、监测报告(编号JD2025036)送达回证1份,证明监测结果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8-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超标幅度分值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分值10%、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分值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影响分值8%,其余裁量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34%=812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贰佰元(¥81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