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不罚〔2025〕2号(缪*)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1-15 08:56  点击次数:

缪*

性别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282############,住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方明珠花园108号。

我局于2024年87日对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5000t/a乙二醇苯醚、8000t/a脂肪醇聚醚、8000t/a壬基酚聚氧乙烯单氧丙烯醚、5000t/a苯乙烯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2024年8月7日、9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4.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环保组织机构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环保组织机构情况;

6.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授权委托及受托人身份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8.排污许可证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项目排污许可相关情况;

9.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5000t/a乙二醇苯醚、8000t/a脂肪醇聚醚、8000t/a壬基酚聚氧乙烯单氧丙烯醚、5000t/a苯乙烯基苯酚聚氧乙烯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情况;

10.2024年8月7日、26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1份,证明5000t/a乙二醇苯醚、8000t/a脂肪醇聚醚、8000t/a壬基酚聚氧乙烯单氧丙烯醚、5000t/a苯乙烯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项目建设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11.《关于我公司5000t/a乙二醇苯醚、8000t/a脂肪醇聚醚、8000t/a壬基酚聚氧乙烯单氧丙烯醚、5000t/a苯乙烯基苯酚聚氧乙烯醚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报告》(三禾[2023]068号)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投入生产运行报告情况;

12.《关于5000t/a乙二醇苯醚、8000t/a脂肪醇聚醚、8000t/a壬基酚聚氧乙烯单氧丙烯醚、5000t/a苯乙烯基苯酚聚氧乙烯醚建设项目试生产延期的申请》(三禾[2024]056号),证明项目验收情况;

13.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第03季、2024年第02季,2023年7月-2024年8月TSP\TSP聚醚反应操作记录、壬基酚/脂肪醇聚醚反应操作记录、壬基酚操作记录、乙二醇苯醚反应操作记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生产使用情况;

14.《关于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的报告》(三禾[2024]079号),证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规定。

我局于2024111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不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你作为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皖环发〔2022〕30号)第一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