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3〕12号(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8-29 09:39  点击次数:

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9425683H,法定代表人柯小波,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6层61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铲车正在露天装卸作业,对车牌号分别为川W71538、赣CH6759的两辆货车装载石子物料时产生大量扬尘,现场未见收尘、喷淋、雾炮等防治扬尘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一台铲车正在露天装卸作业,对车牌号分别为川W71538、赣CH6759的两辆货车装载石子物料时产生大量扬尘,现场未见收尘、喷淋、雾炮等防治扬尘的措施;

3.2023年7月2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你公司铲车露天装卸石子物料时产生大量扬尘,现场未见收尘、喷淋、雾炮等防治扬尘的措施;

4.2023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具体违法情节;

5.成都垣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

6.2023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收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现场对铲车装卸作业采用雾炮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无人机操作手合格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专用裁量表(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30828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