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MX2N02D,法定代表人吴虎生,地址安徽省池州高新区前江产业园景江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2月12日、2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三项行为:
一是你公司在池州市惠尔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08);
二是你公司在丙类仓库南侧、厂区西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实验废液(危废代码HW49、HW06)、清洗废液(危废代码HW06)、废有机溶剂(危废代码HW06)、蒸馏残渣(危废代码HW11)等危险废物;
三是你公司在焚烧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8)。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虎生的身份;
2、2023年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池州市惠尔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08);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丙类仓库南侧、厂区西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实验废液(危废代码HW49、HW06)、清洗废液(危废代码HW06)、废有机溶剂(危废代码HW06)、蒸馏残渣(危废代码HW11)等危险废物;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8)。”的情况;
3、2023年2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你公司“在池州市惠尔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08);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丙类仓库南侧、厂区西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实验废液(危废代码HW49、HW06)、清洗废液(危废代码HW06)、废有机溶剂(危废代码HW06)、蒸馏残渣(危废代码HW11)等危险废物;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8)。”的情况;
4、2023年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池州市惠尔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08);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丙类仓库南侧、厂区西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实验废液(危废代码HW49、HW06)、清洗废液(危废代码HW06)、废有机溶剂(危废代码HW06)、蒸馏残渣(危废代码HW11)等危险废物;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8)。”的情况;
5、2023年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池州市惠尔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08);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丙类仓库南侧、厂区西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实验废液(危废代码HW49、HW06)、清洗废液(危废代码HW06)、废有机溶剂(危废代码HW06)、蒸馏残渣(危废代码HW11)等危险废物;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8)。”的情况;
6、2023年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池州市惠尔凹印制版有限公司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08);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丙类仓库南侧、厂区西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实验废液(危废代码HW49、HW06)、清洗废液(危废代码HW06)、废有机溶剂(危废代码HW06)、蒸馏残渣(危废代码HW11)等危险废物;在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车间内堆放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8)。”的情况;
7、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延长调试的报告、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嘉朋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安徽嘉朋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池州市惠尔凹印制版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危险废物处置目录、物料进出台账复印件、远扬焚烧车间资产危废日报表证明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月10日现场生产、物料使用、堆放危废的种类及代码、堆放场所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6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2023年4月26日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专题办公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