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爱美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8P7KNB34,法定代表人金德胜,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周桥村二组28-29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0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新河园附近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安徽盛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一厂北侧空地露天堆放有砂石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你单位在安徽盛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二厂东北侧空地露天堆放有砂石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围挡措施,采用防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金德胜池州爱美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黄德富安徽盛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爱美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安徽盛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一厂北侧及二厂东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砂石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的情况;
3.2023年2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池州爱美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安徽盛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一厂北侧及二厂东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砂石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的情况;
4.2023年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安徽盛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一厂北侧及二厂东北侧空地的砂石状物料是池州爱美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堆放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3〕0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1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罚款金额为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青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