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3〕5号(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3-05-18 09:47  点击次数:

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050158981G,法定代表人李成林,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杏溪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厂区南侧和西南侧分别露天堆放有约1万吨和约6000吨易产生扬尘的土方石块、砂土,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及销售经理的身份;

2.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南侧和西南侧分别露天堆放有约1万吨和约6000吨易产生扬尘的土方石块、砂土,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3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

4.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分章节

及审批、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材料文件,证明了违法主体的相关信息;

5.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表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随机抽查的结果;

6.2022年4月10日关于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市长热线投诉材料1份,证明该公司近一年有1起居民信访投诉且属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 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企业发展和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30518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